上海医疗广告审查表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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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5: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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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医疗广告审批权力委托下放运行的通知》(卫办医〔2013〕19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5月1日起,省卫生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医疗广告审批权力委托下放到各市,由各市卫生局受理辖区内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并组织审查,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审批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六份;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六份,电视、广播广告成品样件至少各三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应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4.医疗广告中诊疗科目涉及医务人员医师证书(包括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等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受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常州市医疗机构依法发布医疗广告承诺书一份。

  二、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各辖市(区)卫生局发证或主管的医疗机构须由各辖市(区)卫生局初审,并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上盖章)。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审核材料受理后录入“三合一”平台,书面材料交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医政处和中医处组织医疗广告审查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核定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之理由。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将医疗广告审查办结情况告知医疗机构并送达相关材料。

  按照省卫生厅相关规定,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还有以下不予受理审批情形: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已过期或即将过期(一般为三个月以内)的不予审批。

  2.副本原件未校验的不予审批。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需一年一校,100张(含)以上的三年一校,当年发证的除外。

  3.期刊、印刷品、网络广告申请暂不予审批。

  4.若监测到情形严重的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的不予审批。

  三、审查时限及形式

  医疗广告审查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日,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市卫生局每月集中组织一次医疗广告审查,审查专家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监督管理、临床医师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审查时申请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负责人需在场介绍情况、回答相关问题。

  四、公告及上报

  对经审查合格并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广告,由市卫生局在常州卫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市卫生局每月汇总我市医疗广告审查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由市卫生局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保存至少两年。

  五、广告发布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定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成品样件在某个媒体进行发布刊登时,医疗机构应填写《医疗广告发布刊登报告表》,传真至市卫生监督所,便于实时监测。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标准、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医疗机构必须持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重新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和《医疗机构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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