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对改善医疗保健服务可得性的承诺给医药行业带来上千万的新药品客户。然而,政府对限制成本的要求也提高了药品的定价压力,已经给长期以来享有利润优势的原研药(指公司对基础化合物拥有初始专利权但专利已过期的品牌医药产品——编者注)跨国药企造成了威胁。仅仅对当前的商业模式进行微调的做法将不足以应对不可避免的降价趋势。贝恩公司就不调整当前商业模式的后果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现在的原研药模式在5-7年内将会丧失经济效益,届时末日就会来临。
所以我们必须要改变,改革。在很多人认识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国的医疗器械新法规也出来了,2014年将是医疗器械行业出现转机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我国改变了已经沿用十年之久的法规。也奠定了医疗器械改革和腾飞的基础,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先见之明。
那现在我们就来学习一下在新法规中临床评价有什么要求吧!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临床评价资料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进行临床评价所形成的文件。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三)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未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申请人可以在申报注册时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