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李吏民 阜阳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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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04: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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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百姓行使监督权,公安部出规定了!

拆迁补偿律师近年来,关于警执不严的问题以及过度执的问题,始终是网上热议的焦点。公机关是人民的卫士,房屋拆迁补偿赔偿,其执能力和水平关系着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公机关也是国家的暴机构,一旦滥用职权,非常有可能给相对人造成很大的伤害。

俗话说仓廪实而知礼节,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上升,人民的法治意识也逐渐提高,人民对建立一支高执水平的警队伍的呼声越来越高,大家热切希望剔除过去诸如“按闹分配”、“人情执”等社会弊病。因此,提高公机关的执水平,针对公机关的执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问责机制就非常必要了。

但罗马不是*建成的,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新的社会,人口基数大且流动性太强,出现的问题也是纷繁复杂。

想要提高警队伍执水平,内部自我检查还不够,还需要来自外界的监督,而外界的监督则需要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接受监督才行。身为一名行政诉讼律师,办理的案件越多,越能够感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在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信息就如同战场上的旗帜,对办案有着引领、带动乃至支撑的作用。没有信息,不知道案件如何入手;没有信息,不知道证据该如何搜集;没有信息,甚至连案件都不能启动。

对此,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安部充分听取了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后,在2018年8月23日发布了《公部关于印发lt;公机关执公开规定gt;的通知》,将《公机关执公开规定》(下称《规定》)印发至各省级公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局。

《规定》共六章四十一条,除*章总则以外,几章分则分别从向社会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网上公开办事、监督和保障几个方面对公机关执行为的公开进行了规定。

《规定》中,值得广大群众注意的有:

公机关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三)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另外,根据《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结果的生效法律文书,公机关应当逐步向社会公开。

笔者认为,《规定》的出台对公机关执信息的公开有着重大意义,也是公法治水平的提升的进一步保障。广大百姓如果认为公机关在执过程中存在信息不透明、不依法公开、不出具手续、回执的情况,不妨读一读《规定》,相信你会有所收获。

向特定对象公开:

公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立、移送审查起诉、终止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

公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同时还对期限进行了规定,向特定对象提供执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以后,大家如果发现法定期限内公机关没有在期限内没有对应当公开的信息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可以引用这个法律条文要求其依法公开!拒不履行的,咱们可以起诉告他。

另外,此次《规定》当中,还对网上公开办事专门进行了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充分保障了民众查询信息公开的便捷性。

《规定》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对于大众对公机关的监督将更加有保障,公机关的执也将更加规范

拆迁补偿律师。


房屋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款是如何被压低的?



不同的拆迁行为会造成不同的拆迁结果。京坤律师提醒被拆迁人要及时掌握拆迁方的拆迁动向,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衡量自己的标准,阜阳房屋拆迁补偿,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01.低态势求和却从不妥协

有时候,拆迁方拉低态势一次又一次的提出补偿协商,并且多次协商未果,虽然态度谦和,但对于补偿款的金额来说却从不让步,也许正是拆迁方的缓兵之计,不是真的想达成合议,而是为了拖延拆迁维权的时间,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

拆迁方的缓兵原因有两个:

一是为了给自己前期的不合法行为补充证据。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总是希望拆迁工程可以尽早完结,实现拆迁效果,节约社会成本,提升办事效率,拆迁情绪较为急迫,或许在实行前期各项有关拆迁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合理的拆迁依据和合法的拆迁程序,但到后期的时候害怕承担法律后果,实行缓兵之计,一边以谦和的态度假意和被拆迁人谈判协商,一边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

等到自己的合法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便一改常态,也许就再也没有了平和的协商和互动,这时候的拆迁方态度刚硬、疾言厉色,将责任推向被拆迁人,理由是长时间谈判未果,进而被拆迁人的优势就会转化为劣势,影响了补偿款的争取范围。

二是为了延误被拆迁人的诉讼时效。

因为被拆迁人行使法律维权是有一定的时效限制的,拆迁方为了使不了解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脱离法律的保护,所以往往和颜悦色的态度假意商谈,直到拖到被拆迁人的维权时效失效为止,拆迁方就会强硬态度,被拆迁人没有法律“靠山”。

02.大气放价却从不认账

有些拆迁方为了早早的达成拆迁目的总是假言哄骗被拆迁人,迫使被拆迁人签订不合常理的补偿协议。

一是签订空白补偿协议。拆迁方被拆迁人先在补偿合同上签字,说是后期进行统一填充内容,并会按照之前的高价协商结果填写补偿内容,但是被拆迁人一旦签字后,拆迁方就会将之前的补偿承诺抛之脑后,随意攒写盖章生效,以致于被拆迁人到*拿到一份差强人意的补偿合同,追悔莫及。

二是先行签订符合拆迁方标准的补偿协议,后期对被拆迁人进行高额补偿,弥补被拆迁人的预期补偿差额。

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拆迁方总是会以各种理由来蒙蔽被拆迁人的双眼,有些拆迁方会以假装承诺被拆迁人将会在补偿协议签订以后给其不同于其他人的补偿待遇,弥补被拆迁人的预期补偿金额的差价。等到被拆迁人签字后,便否认之前的承诺,使被拆迁人无计可施。

03.如何防范

拆迁过程实在是纷繁复杂,难以操作,更多的被拆迁人没有拆迁法律知识,对拆迁也了解不深,更无法分辨拆迁方的阴谋,所以京坤律师警示大家:

要加强防范意识。全国各地的被拆迁人要注意没有书面化的承诺不可信,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不可信,拆迁方虚情假意不可信。

尽早的请专业律师十分必要。不仅可以避免拆迁方拖延维权时间,更可以帮助被拆迁人分辨拆迁方的假象。

请大家在拆迁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冲破拆迁方的迷雾,拿到属于自己的合理的拆迁补偿款。





在京坤律师接触的很多案件中,多少会存在“以租代征”的形式。其实,国家大力倡导“农村土地有偿回收”,将农民的耕地承包权收回,国家花钱把农民的地买回来;但是很多农民都因为土地租出去而没有办法享受到相关的政策红利。今天我们就从“以租代征”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救济措施三个方面简单做些分析。房屋拆迁补偿

·“以租代征”是明显的行为,到底是什么让征收部门枉顾法律,宁愿冒险也要征收呢?因为土地被征收后大多是用于建设,而建设用地每年的指标有限,想用地?先排队!但是等待的过程可能漫长到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启动,那么就有了“先上车后补票”的事情发生。而且,一个大的项目可能涉及的土地众多,不可能一个批次全部完成,那么分批又需要等。这时候用租地的形式显得就“高效”了很多。房屋拆迁补偿

·其实在专业拆迁律师眼中,“以租代征”是十分容易辨别的。但是很多身在其中的农民兄弟却无法分辨,只知道土地被租出去很多年,却没想过权益一直被侵害着。所以我们来说说农村土地“以租代征”的几种常见形式: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那遇到上面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呢?京坤律师很明确的告诉大家,以租代征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失地农民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行为,从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行为,当然无效的行为或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还是要提醒大家:如果有人长期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该土地的村民一定要保持清醒,该拒绝的时候要理智拒绝;如果强行占地,大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遇到自己不确定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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