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发布了新修订的调解规则。作为业内,作为首批被高人民法院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调解机构,调解中心的这一重大动态自然备受关注。
新规则亮点纷呈,既有对多年调解经验的总结,也有对国际先进调解规则的参照,用中国贸促会副会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于健龙的话来讲,“着力打造彰显中国特色与调解优势同时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商事调解制度”。
新规则颁布实施后,有望改变长期以来企业对商事调解应用率不高的现象。于健龙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则专门就进一步推广商事调解的应用,增加当事人对商事调解的信任与认可度,便利其进入调解程序上作了相应规定,将极大增强企业主动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商事调解的优势。
顺势而为 回应需求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被认为能够有效维护商业合作关系,实现争议双方的互利共赢。
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充分发挥调解“抓前端、治未病”作用是重要途径之一。“将调解服务向前延伸,是我们商事调解机构需要回应的时代课题。”于健龙说。
向前延伸,也需要商事主体接得住。商事调解作为一种友好、快捷、有效的解纷方式,优势明显,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由于我国社会还没有形成“优先调解”的氛围,企业主体对调解的信任还没有完全建立,企业主动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调解优势的发挥。本该在商事争议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调解,有待进一步扩大“施展能力”的空间。
外部原因,也使得这种“求变”成为必然。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为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确立了统一的规则。我国于2019年8月7日作为首批签约方签署了该公约。这就决定了,做好与公约的衔接,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
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主任、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执行副主席蔡晨风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调解中心现行的调解规则于2012年生效实施,至今已超过十年。在这十余年间,商事调解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调解中心也积累了宝贵的调解实践经验,有必要通过修订规则对新形势下的调解实践予以进一步规范;同时,网络技术与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不断发展,对传统的商事调解方式和手段提出了挑战,也需要通过规则完善使调解能够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
于是,一套更加贴合政策要求、更加顺应国际趋势、更能满足调解需求的商事调解新规则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