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备案代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同一集团新设管理人的条件与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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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旗下已有一家全资控股的已登记股权基金管理人,但尚未完成首只产品备案,此时集团能否再新设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这是私募备案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中基协对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基本遵循 “一控一参” 原则。对旗下已有两家管理人情况下的新登记申请,会综合考量管理人类型、设立多个管理人的必要性等。拟登记管理人提交申请时,需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基金投资方向、承载差异化战略目标、业务隔离、人员不混同等方面充分论证。
虽已废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曾要求拟登记管理人在关联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 年修订)》不再作此要求,仅需说明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但中基协对此问题审查依然严格。例如,某集团在旗下一家管理人未完成首只产品备案时申请新设管理人,虽按要求说明管理规模等情况,仍因新设必要性论证不充分被中基协反馈。所以,建议集团等待关联管理人完成首只基金备案后,再开展新管理人的登记申请,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