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代办器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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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重复使用的器械,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器械; (三)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四)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器械; (五)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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