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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备案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经营场所要求解读

发布时间:2025-10-09 09:34  点击:1次

私募备案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经营场所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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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过程中,经营场所的要求不容忽视。那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场所有什么要求?如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分离的,是否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呢?


根据《登记指引第 1 号 —— 基本经营要求》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也不得与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若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 12 个月,除非有合理理由。若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应当具有合理性并说明理由。同时,律师事务所需按照协会规定做好相关事项的尽职调查。


例如,某申请机构使用共享空间作为经营场所,在备案审核时被要求更换场地,重新提交申请。而另一家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机构,因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顺利通过审核。各申请机构在选择经营场所时,要严格遵循要求,确保经营场所符合规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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