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很多老板找我了解ODI备案,很多老板一听到“企业出海”,第一反应就是“得去办个备案”。
但具体办哪个?ODI还是37号文?不少老板自己个人在香港成立公司,也误以为是ODI备案,这个时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从一开始就走错了路。
今天我讲清楚ODI和37号文的区别,我主要从3个层面来讲。
第一层:这不是“二选一”,而是“两条轨道”
简单来说:
ODI备案,是企业(法人)对外投资的“通行证”。
37号文登记,是个人(自然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投融资的“身份证”。
它们服务于完全不同的主体和目的,但常常在同一个出海项目里“碰头”。
一个典型的场景是:你的公司(境内企业)计划去越南设厂,同时你作为创始人,也想通过搭建的境外架构(比如开曼公司)未来实现股权融资或上市。这时候,你需要同时启动两条线:
1.公司层面,为越南工厂这个投资项目,办理ODI备案。
2.个人层面,为你持有开曼公司股权,办理37号文登记。
3.把这两者混为一谈,是很多出海项目在第一步就埋下合规隐患的根源。
第二层:拆解核心差异——用上市公司的“作业”来对照
我们直接看规则和案例,避免空谈。
1.适用主体:法人 vs. 自然人
这是蕞根本的区别。
ODI:适用主体是 境内非金融企业。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11号令),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就需要办理。
37号文:适用主体是 境内居民个人。依据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4〕37号文,针对的是境内个人以其境内资产或权益,到境外设立或控制SPV进行投融资的行为。
案例佐证:查看任何一家搭建了红筹架构赴港上市公司的招股书,在“历史、重组及公司架构”章节,你一定会同时看到这两部分的描述:境内运营实体的ODI备案情况,以及创始人、高管、员工持股平台(如为境内居民)的37号文登记情况。两者缺一不可。
1.监管目的:管“项目” vs. 管“身份”
ODI:发改委和商务部关注的是 投资项目本身 的真实性、合规性。钱出去干什么?是不是真实的实业投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它管的是“资金用途”。
37号文:外管局(现在通过银行办理)关注的是 个人跨境持股的合法性。你作为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设立了公司、拿了股权,这个行为本身需要在外汇层面登记备案,以便未来你的股权转让、分红、减资等资金能 合规地回流。它管的是“个人身份和权益”。
一个常见的误解:老板认为用自己的香港公司投资海外项目,就不用办ODI了。错。如果这个香港公司的资金蕞终来源是境内(无论是企业利润还是个人出资),且你作为境内居民控制了这家香港公司,那么这笔投资很可能仍被视同境内主体投资,需要办理ODI。否则,未来利润想分回来,没有ODI备案凭证,银行不会给你结汇入境。
1.资金流向:出 vs. 进
ODI:核心是解决 投资资金合规出境 的问题。没有ODI备案,公司的钱理论上无法通过银行合法汇出进行境外投资。
37号文:核心是打通 投融资所得资金合规回流 的通道。没有37号文登记,个人在境外SPV卖老股变现、获得分红,这些钱很难合法地回到你个人的境内账户。
数据视角:你可以去翻看一些跨境投资案例的公告。当一家上市公司公告其境外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会明确说明“本次利润分配资金汇回境内,需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这里的“规定”,对境内企业股东而言,指的就是其ODI备案文件是资金回流的依据;对境内个人股东而言,指的就是其37号文登记凭证。
1.
架构位置:在“主干” vs. 在“枝干”
2.
以zui常见的红筹架构为例:

37号文登记,解决的是zui顶层的 个人股东权益 问题。
ODI备案,解决的是中间层的 企业投资路径 问题(境内运营公司到香港公司)。 它们在同一架构的不同层级上发挥作用。
第三层:实战清单——你现在就该核对的事
如果你正在规划或已经开始了出海业务,请立刻对照这份清单:
关于ODI备案,问自己:
我的境内公司,是否直接或通过境外子公司,在海外新设或收购了公司?
这个海外项目是真实的实业投资(建厂、研发、营销)吗?还是纯粹的财务投资或壳公司?(注意:ODI主要支持实业投资)
我是否已经向发改委和商务部(或地方版)提交了申请报告或备案表?
银行是否已经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为我办理了资金汇出?
我是否每年按时完成了境外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每年6月30日前)
关于37号文登记,问自己:
我(或我的高管、员工)是否以个人名义,在境外(如BVI、开曼)设立了公司或作为股东?
设立这个境外公司的目的,是否为了融资、上市或持有境内权益(返程投资)?
我是否在 出资或取得境外股权之前,通过境内权益公司所在地的银行办理了37号文初始登记?(事后补办难度极大)
如果我的境外股权结构(如持股比例、境内公司信息)发生变更,我是否在变更发生后及时办理了变更登记?(通常要求15个工作日内)
我是否清楚,未来我通过这个境外公司获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需要凭37号文登记凭证才能将资金调回境内?
蕞后,一个反共识的提醒:
很多中介会把ODI和37号文包装成“包装上市的必要成本”。但从财务BP和本量利视角看,它们的本质是 合规成本,而且是 沉没成本。你投入的时间和金钱,买来的是未来资金自由流动的“期权”。 这个“期权”的价值在于:当你的境外项目产生利润,或者有投资人想收购你的股权时,你能合法地把钱拿回来。没有它,所有纸面富贵都无法落地为真实的现金流。
别等到投资人签了TS(投资意向书),或者公司要分红时,才想起来这条路没铺。那时,你要补的不仅是材料,还有时间窗口和可能错失的机会。
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环节繁琐且政策严谨,企业需充分了解流程、材料及政策要点。腾创国际以专业的视角和深入的实操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ODI备案解决方案,助力企业稳健成长,顺利完成境外投资的合规之路,我们期待与您携手共创海外投资。